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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许忠良,男,1963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刁爱祥,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颢,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马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良诉被告陈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忠良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