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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万鹏与王璐鹏、李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鹏,王璐鹏,李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黄万鹏,男。法定代理人黄新建,系原告黄万鹏父亲。委托代理人邵士磊,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璐鹏,男。被告李兵,男,系事故车辆豫P0D0**号轿车车主。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海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鹏诉被告被告王璐鹏、被告李兵、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兵所有的豫P0D0**号轿车,以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兵所有的豫P0D0**号轿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