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0205号原告王某,西流村50号。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芬芬(系被告张某甲女儿),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西流村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