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伍光成与吕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光成,吕正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伍光成,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原告吕正伟,男,汉族,42岁,个体,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成与被告吕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成以与被告吕正伟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光成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