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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伍光成与吕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光成,吕正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伍光成,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原告吕正伟,男,汉族,42岁,个体,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成与被告吕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成以与被告吕正伟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光成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