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余乐平与陆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平,陆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1443号原告:余乐平,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4日,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陆万民,男,汉族,现年约43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乐平与被告陆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陆万民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乐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元,邮寄费80元,合计299元,由原告余乐平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