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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二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余乐平与陆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平,陆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1443号原告:余乐平,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4日,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陆万民,男,汉族,现年约43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乐平与被告陆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陆万民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乐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元,邮寄费80元,合计299元,由原告余乐平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