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伟锋聚众哄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聚众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佛冈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王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聚众哄抢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底,被告人李xx在其承包的“上旺”(地名)山场烧山种树时,烧了被害人李x泽十几棵果树,李x泽要求李xx赔偿9万多元,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1月,其又私自摘了李x泽的几十斤马水桔,李x泽报警处理。李xx因此心存怨恨,并认为李x泽种植果树的旱地是在其土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图纸勾图范围内,李x泽种植的果树属于其所有,于是要摘取被害人李x泽的马水桔去卖,并联系好收果的老板。2014年3月2日早上,被告人李xx先安排李x翔到佛冈县迳头镇罗岗工业区“梦幻网吧”门口的空地等候,又组织迳头镇社坪村委塘肚村、楼坪村、新围村、禾田坳村的40多名村民,去到迳头镇社坪村委会“上旺”李x泽的果园,指挥村民剪果,并安排李罗生负责将马水桔装上车以及登记摘果人员名单。由于被害人李x泽报警,迳头派出所民警、迳头镇政府的领导以及佛冈县公安局的领导到场制止,多次劝李xx停止剪摘马水桔都无效。李xx不听劝告,继续指挥村民摘果,并强行将剪摘部分马水桔运往迳头镇罗岗工业区“梦幻网吧”门口的空地准备销售,现场留下部分用胶筐装好但没运走的马水桔。李x泽果园的马水桔被李xx等人剪摘共重13970.4斤。经佛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276元。被剪摘的马水桔公安机关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李x泽。案发后,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其组织40多名村民到李x泽果园摘果的事实。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承包山地合同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公安人员到场后仍不听劝阻,社会影响较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强行采摘的马水桔已全部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李x泽,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合法财产。而本案是被害人在上诉人合法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内非法种植果树引起的,应认定被害人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组织工人采摘不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出示,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现场位于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会名叫“上旺”的山地。该处的山头归社坪村委会集体所有,而山下的水田及旱地归佛冈县社坪村委会下属的旱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其中前者由上诉人李xx于2007年承包经营,后者由被害人李x泽于2009年承包经营。对此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以及承包双方并无异议。2012年佛冈县林业局向上诉人李xx颁发林权证后,上诉人与被害人对山脚下的部分水田及山地归属出现争议。2014年3月2日上诉人组织多人摘果的位置位于不在争议土地范围内。以上事实有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多名代表签名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足以认定。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反而以被害人侵占其山地使用权为借口,积极策划、组织、指挥数十人强行采摘被害人合法承包土地内的马水桔,经公安民警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停止其哄抢行为。上诉人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犯聚众哄抢罪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策划、组织、指挥数十人聚众哄抢他人财物达数额较大,且拒不听从公安民警的劝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树忠审 判 员 曾文东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其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