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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永同与张明德、李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同,张明德,李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杨永同,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钟先富,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其康,男,194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职工。被告张明德,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被告李平,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同诉被告张明德、李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同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杨永同负担。审 判 长  邓家俊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