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军与曹晓敏、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军,曹晓敏,费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管一华,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晓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费小芳。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娣。再审申请人陈军因与被申请人曹晓敏、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武横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文亮审 判 员 许 愿代理审判员 史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燕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