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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伯辉、赵风华与赵凤华、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辉,赵凤华,李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268号原告李伯辉。被告赵凤华。被告李海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辉与被告赵风华、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伯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伯辉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