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催字第47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清华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47297号申请人王清华,女,1960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王清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股权证号码为XXX;股权证据所代表股权数为33000股;股权证签发人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编号P1421035;签发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