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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许小明与吴永林、吴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明,吴永林,吴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许小明。被告:吴永林。被告:吴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明与被告吴永林、吴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