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峰诉马宇、王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马宇,王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宇,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润,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宇名下位于龙沙区锦江阁小区16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权号为齐字S2008221**)房屋更名过户为高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