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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卜繁柱诉王健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繁柱,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572号原告卜繁柱,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王健,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卜繁柱诉被告王健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繁柱诉称,2014年2月和2014年4月,被告两次分别向我借款5,000.00元。约定2014年3月28日前和2014年5月12日前归还,时间已过数月,我多次催要无结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王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4年4月12日借款5,000.00元,约定2014年3月28日还5,000.00元,2014年5月12日还5,000.00元,两份欠条均约定2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在原告追要借款时,被告应立即偿还,拖欠至今未有偿还是错误的。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并不违反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繁柱5,000.00元,并从2014年4月12日起支付2分利息至还清止。被告王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繁柱5,000.00元,并从2014年2月28日起支付2分利息至还清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