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梅某甲与梅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甲,梅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梅某甲,农民。被告梅某乙,农民。原告梅某甲与被告梅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梅某甲已于立案当日晚上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宫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