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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梅某甲与梅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甲,梅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梅某甲,农民。被告梅某乙,农民。原告梅某甲与被告梅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梅某甲已于立案当日晚上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宫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