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白克荣与余怀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白克荣,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余怀兴,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申请执行人白克荣与被执行人余怀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8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263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合计26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6850元,执行费303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克荣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怀兴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丁鹏展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