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朱冬初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朱冬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卓建平,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00号,该管理处干部。被执行人朱冬初,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系慈利县朱冬初浏阳烟花鞭炮零售批发店业主。本院依据生效的慈环行罚字(2014)A-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5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被执行人朱冬初强制执行欠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朱冬初的银行存款1151元(含诉讼费用)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冬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