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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龙勇与被告王淑荣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3号原告潘*,男。被告王*,女。原告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8年1月1日生长男潘传*,2000年4月23日生次男潘浩*,2005年9月23日双方到万宁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志趣不一,实在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在经营生意时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生活及两个小孩学习情况不闻不问,不尽家庭及抚养小孩的义务,双方为此时常发生争吵,也从而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从2014年12月份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给双方及孩子都带来无限的痛苦,为此,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夫妻共同债务74200元,其中欠我姑姑潘霞6万元,欠杨传诚14200元,共同财产二手面包车1辆,离婚后,债务、财产各负担二分之一。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婚姻构成及小孩出生及分居生活的时间是事实。在东澳墟经营酒店时,被告是在照顾小孩和照料好生意的前提下打麻将的,其打麻将投注的赌金一般是人民币10元到20不等,2013年打麻将的时间比较多,但都没有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经营生意,现原告诉请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打麻将,而是原告有第三者才提出的。我们夫妻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虾塘3亩,面包车一辆(价值约3万元),在东澳墟富南街土地一格,果园一个(家庭共同),共同债务欠杨传诚8000元,欠舅舅王挺川酒款大约40000元,共同财产征地补偿款50000元,现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8年1月1日生长男潘传*,2000年4月23日生次男潘浩*,2005年9月23日双方到万宁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尤其是双方在万宁市东澳墟经营小食店期间,被告利用空闲和其他时间参与打麻将,而原告又不够宽容和理解,双方因此时常发生争吵,从而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从2014年12月份起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长男及次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供的万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书1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对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自愿补办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由于被告有参与赌博恶习,双方为此时常发生争吵,现为了家庭幸福和婚姻美满,被告应戒掉不良恶习。同时,双方对婚姻、家庭应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彼此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对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采信。且从现状看,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还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东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