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邓志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邓志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被告邓志光,男,汉族,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怀集支行)诉被告邓志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怀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叶志斌、梁向,被告邓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怀集支行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向原告申办领取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6228370102292133),2011年9月19日开始使用该卡,其后被告通过从ATM柜员机进行透支和消费,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申领信用卡章程还清透支本息给原告,截止2014年10月29日止累计透支和消费本息、滞纳金、其它费合计38356.06元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分文未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偿还银行卡透支本金29692.99元、利息7015.45元、滞纳金1647.62元(计至2014年10月29日,以后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其它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费标准另计至还清款项时止),合计3835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志光答辩称,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人办理、使用信用卡后一直按时还款,但在2013年8月透支后,本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拘留了,所以才无法按时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邓志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息38356.06元(其中本金29692.99元、利息7015.45元、滞纳金1647.62元,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其它费己计至2014年10月2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邓志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焕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