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福涛与阳谷天地华宇配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涛,阳谷天地华宇配货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刘福涛,农民。被告:阳谷天地华宇配货公司,住所地:阳谷北街综合大市场A区6-22号。负责人:孟飞。原告刘福涛与被告阳谷天地华宇配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福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