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漆海春与赵正琼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漆海春,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被执行人赵正琼,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第三人漆万祥,赵正琼儿子。第三人邓勇军,漆万祥合伙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正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漆万祥、邓勇军,赵正琼共同经营泸县得胜镇白象村角口田的养牛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第三人漆万祥、邓勇军与赵正琼共有的位于泸县得胜镇白象村角口田的养牛场的肉牛38头,交由漆万祥、邓勇军与赵正琼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买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