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与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被告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同嘉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