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林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林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结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凯祥鸿,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艺勇。原告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洪华娇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凯祥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艺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开始进行轮胎买卖,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向被告发送货物,货款按月结算。但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9月3日被告共拖欠货款110000元。且双方在《欠款单》上约定,“本欠款单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3日起计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被告林艺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6月开始向原告购买轮胎,交易方式为被告到原告公司自提货物,当月结算上个月货款。2014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该《欠款单》载明“兹欠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并备注“因本《欠款单》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庭审中原告陈述该《欠款单》中欠款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9月3日。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欠款单》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该计算标准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安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林艺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林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瑛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