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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冬诉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冬,张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赵小冬被告张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冬诉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围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志华在金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费30000.00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补偿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志华在金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费3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