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生与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赵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赵娜,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