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桂芹与曹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芹,曹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芹被申���执行人曹振华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行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向、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 洪 庆执行员 王���锋执行员 刘 文 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亓 增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