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郜国卿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国卿,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878号申请人郜国卿,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郜国卿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2010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6618元,执行费6299.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2010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达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