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2、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2,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96号原告周某1,女,193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2,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某某,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2、徐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