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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29号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后,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丁家门70号101室私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分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4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诊所内为患者吕某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