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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强与刘玉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卢强。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文,济宁市兖州区城镇居民,现在马来西亚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与被告刘玉文案件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负担525元由原告卢强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