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强与刘玉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卢强。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文,济宁市兖州区城镇居民,现在马来西亚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与被告刘玉文案件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负担525元由原告卢强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