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与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绍炳,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萍,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代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陵水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