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忠正、孟凡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忠正,孟凡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付忠正,山东省莒县东莞镇付家庄村。被执行人孟凡道,山东省莒县东莞镇孟家洼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凡道的银行存款89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