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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段德群与朱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群,朱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段德群。被告:朱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德群诉被告朱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德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德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诉讼保全费175元,合计269元,由原告段德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谭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