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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凤春与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春,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844-1号原告张凤春。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顺天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