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玉建与郑文曲、郑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建,郑文曲,郑聪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28-2号原告李玉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文曲,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聪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建与被告郑文曲、郑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建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玉建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