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郑慧娟与马占权、西宁吉百丽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娟,马占权,西宁吉百丽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郑慧娟,女,汉族,居民。被告马占权,男,回族,居民。被告西宁吉百丽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娟与被告马占权、西宁吉百丽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慧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慧娟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郑慧娟负担,一百七十三元退还给原告郑慧娟。审判员 赵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积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