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屠雄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峰,屠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被执行人屠雄雄。原告王国峰为与被告屠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屠雄雄应归还给原告王国峰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4.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因被告屠雄雄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屠雄雄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越仕苑4幢503室房产一套,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浙D×××××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6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