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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忠喜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喜,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54-1号申请人杨忠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鹏,男,汉族。申请人杨忠喜与被执行人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石孟院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拓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54-2号申请人杨忠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鹏,男,汉族。申请人杨忠喜与被执行人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鹏在金融机构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冻结。其中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已扣划,申请人已领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5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人民陪审员张飞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王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