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冯兴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03号罪犯冯兴华,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5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兴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49430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冯兴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兴华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