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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开鑫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开鑫,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开鑫,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开鑫、张燕、苍溪县力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开鑫、张燕在外务工,具体下落不明,苍溪县力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