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常荣豹 贾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荣豹,贾凤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常荣豹,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412902197209237933。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崔家屯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沙洼村)被告:贾凤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6411020914。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崔家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荣豹与被告贾凤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荣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荣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