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谢维平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维平,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冕宁县人。2014年6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4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5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维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苹、马兴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谢维平到凉山��鑫海汽车租赁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押金(每天租金1000元)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同年9月8日谢维平在西昌市文汇路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车辆的所有人改为王某甲。9月10日,谢维平找到信友投资有限公司的凌某某,以王某甲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凌某某,从凌元学处借了15万元。后谢维平分别于9月10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4日补交了2万元的租金。10月1日续租期限过后,谢维平并未归还车辆或续租,鑫海公司再联系谢维平时,谢维平采取关机、避而不见的方式逃匿。鑫海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7日将谢维平抓获归案。经鉴定,丰田汉兰达小车价值194049元,扣除谢维平缴纳的租金3万元,其诈骗财物价值164049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公诉,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书证、物���、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谢维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谢维平到凉山州鑫海汽车租赁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押金(每天租金1000元)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同年9月8日谢维平在西昌市文汇路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车辆的所有人改为王某甲。9月10日,谢维平找到信友投资有限公司的凌某某,以王某甲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凌某某,从凌元学处借了15万元。后谢维平分别于9月10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4日补交了2万元的租金。10月1日续租期限过后,谢维平并未归还车辆或续租,鑫海公司再联系谢维平时,谢维平采取���机、避而不见的方式逃匿。鑫海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7日将谢维平抓获归案。经鉴定,丰田汉兰达小车价值194049元,扣除谢维平缴纳的租金3万元,其诈骗财物价值164049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3、租赁合同等证实,谢维平与凉山州鑫海汽车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汽车合同及相关材料。证实该公司每天的租金是1000元,谢维平已交押金1万元;4、旧机动车交易售车协议书等证实,2013年3月19日陈某(乙方)从成都一家经营二手汽车信息部罗某(甲方)处以2250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汉兰达汽车。该车的登记日期是2010年1月27日;5、谢维平伪造的登记信息及委托代理书、身份证等证实,谢维平伪造王某甲的名字找不法分子办理的汉兰达汽车的假注册登记和委托代理书,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贷款;6、借条证实,谢维平于2013年9月10日以租来的汉兰达汽车作抵押向凌某某、王某乙借款15万元;7、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谢维平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8、证人凌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凌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从谢维平处抵押一辆汽车,但借款到期后谢维平一直没有还钱,后来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来找他调查,他才知道谢维平使用假的车辆登记手续来骗他;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王某乙借了15万元给凌某某,凌某某给他说借给一个叫谢维平的人,谢维平拿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作抵押。后来西昌警方找到冕宁警方要求将抵押的车子扣回去,他才知道谢维平是骗子;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向王某丙出示他本人签名的��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委托代理书都不是他的,谢维平也没有给他说过他在凌某某那里借钱的事情;1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谢维平将那辆丰田汉兰达汽车开到泸沽,然后他找到王某乙和凌某某,用那车担保给他们借了十五万元,后来我就将那车开到我家里去了。当时谢维平只出示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购车发票没有。车主叫王某甲,王某甲还写了一份委托书给谢维平,委托谢维平全权办理抵押贷款一事。我们没有核对过行驶证上发动机号和车子上的发动机号;12、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王某戊所在的鑫海租赁公司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以每天1000元的价格租给谢维平,谢维平共计交了3万元的租金后将车开走,到2013年10月1日租车的租金到期,但谢维平没来公司还车,之后公司通过GPS在冕宁县找到这辆车,才知道谢维平伪��证件以15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一名放贷人。他们才报警;13、鉴定意见书证实,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194049元;14、被骗车辆照片;15、借条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16、扣押及发还清单;17、被告人谢维平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证实谢维平租用西昌鑫海租赁公司的汉兰达越野车,之后伪造假行驶证和假车辆登记证,然后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冕宁信友投资公司的老板凌某某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小额履行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有据,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维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爱 东审 判 员 谢 松 甫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