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国成徐勇诉王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成,徐永,王璐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沈国成,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6社,身份证号220724197303224215。被告徐永,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8702022461。被告王璐璐(曾用名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072419931011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成与被告徐永、王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负担490.5元,余款49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吕宏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