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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行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得金与陈祥平、陈爱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得金,陈祥平,陈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兰得金,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祥平,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爱容,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兰得金与被执行人陈祥平、陈爱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得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祥平、陈爱容名下坐落于宁德市培英街鹤峰弄某号房屋(房产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政国用(2008)第×××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兰得金(公民身份号码3522××××××)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解除抵押权及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