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杭州生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生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杭州生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顾炎林,总经理。被告:张文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生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生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