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宋亚飞与龙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飞,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亚飞。被执行人:龙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亚飞与被执行人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538元,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