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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艳、王卉诉曹彬、蒋勤英、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王卉,曹彬,蒋勤英,王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57-1号原告王艳,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卉,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曹彬,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勤英,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秀英,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王卉诉被告曹彬、蒋勤英、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勤英和王秀英的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勤英和王秀英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兆东审判员  穆家运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