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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杨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