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已和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