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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姜晓源、姜晓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晓源,姜晓成,凯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9楼。法定代表人:俞剑峰,总经理。上诉人姜晓源、姜晓成因与被上诉人凯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工地在建德市下涯镇;即使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姜晓源、姜晓成及挖机在建德市下涯镇工地上干活是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有利查明事实,方便诉讼和执行,也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姜晓源、姜晓成据以起诉证据中,合同性质及履行地并不明确,故原审法院以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姜晓源、姜晓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治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