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占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沐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占海,男,成年。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城综执决字第2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7,89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7,896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关注公众号“”